★ 區廳介紹
區廳 | 聯盟區 | |||
聯盟廳(5/3新增) | 神盾廳、巨人廳 | 隊長廳、雷神廳、鋼鐵廳 | 鷹眼廳 | |
遊戲底台 | 底10000/台3000 | 底2000/台500 | 底500台200 | 底30台10 |
品級限制 | 不限 | 不限 | 不限 | 從9品(含)以下 |
金幣限制 | 100000金幣可入、 3000金幣踢出 |
40000金幣可入、 8000金幣踢出 |
6000金幣可入、
3000金幣踢出 (5/10起調整為7000金幣可入) |
100金幣可入、 0金幣踢出 |
違規記點 | 違規記點1點(含)以上無法進入 | |||
玩法 | 配桌,3秒,特殊滿台, 寶牌3台 |
配桌,3秒,特殊滿台, 寶牌3台 |
配桌,3秒,特殊滿台, 寶牌2台 |
配桌,5秒,特殊滿台, 寶牌1台 |
遊戲區抽成 | 抽取贏家15%手續費(發達通抽8%) | |||
其他 | 1. 當週本區斷線5次以上不可進入 2. 每週四06:00~12:00系統維修時間(05:40起無法入廳、停止配桌) |
★ 注意事項
- 僅限於聯盟區 聯盟廳、神盾廳、巨人廳隊長廳、雷神廳、鋼鐵廳、鷹眼廳內進行。
- 分為「每日」、「每週」的任務,每日的任務只能完成一次、獎項每日限領一次;每週的任務只能完成一次、獎項每週限領一次;完成任務條件的該場次結算後會由系統直接發送印記/金幣。
- 若任務編號相同時戰績將累計在一起,編號不同時為獨立計算之;於桌內進行牌局的時間才能累積為遊戲時間,只進入指定區廳沒有進行牌局的時間無法被累積。
- 活動戰績為單日戰績(今日早上06:00至隔日早上05:59),牌局開打、任務條件計算的開始時間為東風東擲骰時,戰績僅在指定的活動廳內才能累積計算。
- 贈送虛寶皆為限量贈送,所有印記皆為三等/不增值,於收到轉換/加贈獎項前請勿將虛寶賣出,虛寶一經賣出即喪失獲獎資格,將不再另行補發、補償或提供加價買回之協助,敬請留意。
- 戰績累計需於指定活動期間內進行,超過活動期限的戰績將無法累積於任務條件中,即使完成條件亦無法達成任務、進而獲得獎項。
- 本活動參加與得獎通知: 當您進行本活動遊戲時,視為您已閱讀並了解本活動之遊戲規則、注意事項、兌獎規則,及戲谷關於本遊戲或本活動之其他公告,並同意遵行之,絕無異議。
- 當您完成本活動網頁將出現遊戲結果,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;本活動虛擬獎項將於各指定時間前發送至得獎玩家帳號,得獎名單不另行公告。
- 得獎者如於活動時間內,有違反戲谷使用者合約或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者,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得獎權利及資格,獎項(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)已發放者,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物品或金幣;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,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;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,戲谷將依法追索之,請玩家遵守遊戲規範。戲谷使用者合約、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<<
- 戲谷「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」之員工及其二親等之親屬,不得參加本活動。
- 活動時間與辦法若因臨時狀況有異動時,以本活動網頁公佈為主;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,戲谷有權決定取消、終止、修改或暫停。
- 當您完成本活動網頁將出現遊戲結果,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;本活動虛擬獎項將於各指定時間前發送至得獎玩家帳號,得獎名單不另行公告。
- 如戲谷之後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,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,並非戲谷之義務。
- 實體獎項寄送區域限制:實體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灣本島,不包含金門、馬祖、澎湖、蘭嶼等離島,如得獎者所指定之獎項寄送地位於台灣本島以外地區,得獎者應 依戲谷之指定方式先行支付寄送費用予戲谷,否則,視為得獎者拋棄兌獎權利及資格。
- 實體大獎得獎名單將於指定時間公佈於活動網頁。得獎者請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於填寫完成後,請於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傳真、E-mail或郵件掛號的方式將領獎資料提供至戲谷〔包含:領獎確認單、匯款資料表及得獎者存摺影本〕,傳真電話:(02)2657-2525、戲谷客服信箱:ftservice@funtown.com.tw、郵寄掛號請寄至 11493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8 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。
- 本活動實體獎項領獎期限為2012/5/31。超過領獎期限未領獎者,視同放棄領獎資格。
本活動獎項圖示僅供參考,規格外觀以實際出貨為主。
- 本活動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:如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,依「所得稅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及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」規定:
(1). 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,000者,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10℅。
(2).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,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%。
(3).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,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,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(由財政部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),扣取稅款,並依規定繳納之。